索引号: | jz-scjdglj-0001-00027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4-01-18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部门文件 |
关于转发《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山西省放心消费示范创建培育库”创建主体培育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市市监消保函〔2024〕7号
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转发《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
“山西省放心消费示范创建培育库”创建主体培育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区、市)市场监管局:
现将《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山西省放心消费示范创建培育库”创建主体培育工作的通知》(晋市监发〔2023〕43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创建基本情况。按照《山西省放心消费创建活动管理办法(试行)》(晋消联办发〔2023〕2号)及《山西省放心消费创建活动实施方案》(晋市监发〔2023〕195号)要求,我市共56家创建主体已被列入省级“放心消费示范创建培育库”。各单位要继续对列入培育库的创建主体加强培育指导和监督,推动其在创建评估周期内对照创建方案和评估细则进行自评。
二、抓实评估认定。自评符合创建要求的,填写放心消费示范单位(行业或区域)评估申请表,并将评估申请表、自评报告、创建消费安全、质量、价格、服务、维权放心的佐证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于2024年10月31日前报属地县级市场监管局。县级市场监管局收到评估申请后,应当组织初审和消费体验评价,对申报及佐证材料齐全、初审合格的,应当于2024年12月31日前将初审推荐名单、评估申请及相关材料上报市局。
三、全面推进创建。要继续抓好培育申报,紧密围绕与消费者利益密切相关、群众投诉多、社会关注度高的行业和单位,以薄弱点为切入点,重点抓好本地品牌、特色产品、重点产业等放心消费示范创建工作,引导更多线下经营者参与“无理由退货”和先行赔付承诺活动,着力打造一批“放心企业”“放心街(景)区”“放心商圈”“放心品牌”等示范行业和区域,推进放心消费示范创建活动在各行各业全面开展。同时,借助“3·15”“12·4”等重要时间节点,结合《山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进行广泛宣传,提高全社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基本知识知晓率,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和参与放心消费示范创建活动的浓厚氛围。
附件: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山西省放心消费示范创建培育库”创建主体培育工作的通知
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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