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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洗涤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9-11 阅读: 次 【字体: 】

市洗涤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4年版)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4瓶,其中2瓶作为检验样品2瓶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表1手洗餐具用洗涤剂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总砷(以as计)

gb/t 9985-2000

gb/t 30797-2014

2

重金属(以pb计)

gb/t 9985-2000

gb/t 30799-2014

3

总有效物含量

gb/t 13173-2021

4

ph

gb/t 6368-2008

 

表2果蔬清洗剂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总砷(以as计)

gb/t 30797-2014

2

重金属(以pb计)

gb/t 30799-2014

3

总有效物含量

gb/t 13173-2021

4

总五氧化二磷含量

gb/t 13173-2021

6

ph

gb/t 6368-2008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1493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洗涤剂

gb/t 9985-2000手洗餐具用洗涤剂

gb/t 9985-2022手洗餐具用洗涤剂

gb/t 24691-2009果蔬清洗剂

gb/t 24691-2022果蔬清洗剂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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